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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李姓男子被警方查獲三度酒駕,且測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卻被法院以酒精測試器有誤差為由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經合議庭改判有罪五個月。
由於最近台南地院有不少公共危險的酒駕案子,被告酒測值都在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零點二六毫克,法官直接判決無罪。讓警察執行取締酒駕的士氣受到嚴重打擊。
開商店的李姓男子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晚上在舞廳喝酒直到隔天凌晨三點回家,二十八日中午李騎機車到中西區經營之商店開店門時,因未戴安全帽經警攔查,並發現李臉色泛紅且散發出濃厚酒味,實施酒測值為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被移送法辦。台南地方法院卻以酒測器具存在有誤差值,不能依零點二五毫克值就定人罪,判決李無罪。檢察官看李男曾有二次酒駕被判刑紀錄,這次卻判無罪,上訴要求改判。
台南高分院認為,警方所用的呼氣酒精測試儀器,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或使用次數達一千次,警方也附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因此,該測試器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無誤。
再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儀器於使用時有何故障或操作失誤之異常情形,則於有效期間或有效使用次數內使用該儀器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值,就應該被視為具有準確性,而不得以扣除「器差」或「公差」數值後所獲得之數值,做為判斷是否成罪的標準,否則便逾越法律修正意旨。






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7%94%B7%E9%85%92%E6%B8%AC%E4%BB%A5%E8%AA%A4%E5%B7%AE%E8%84%AB%E7%BD%AA-%7-11過年禮盒目錄 名產拌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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